为加强教师公寓管理,创造文明、舒适、安全的生活居住环境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教师公寓住宿对象必须是教师本人,教师公寓的分配由学校后勤处负责协调安排落实到位,具体分配方案另行制定。教师不得自行调整公寓位置。
第二条 教师公寓自学校批准教师入住之时起施行两年内免租。 房间内的水电费用由入住者自行承担,住宿教职工需按时缴纳水电费,并根据居住的公寓面积按时缴纳一定的物业管理等费用。公寓公共部分免费使用,但是不得私自乱扯、乱搭、乱建、乱摆放物品。
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改变房屋性质及房屋结构,一经发现,取消入住资格,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。
第四条 入住人员应自觉爱护房间内的公共财物,房间内配备的家具、设备和设施,未经学校同意,入住人员不得随意移位、更换、改造和拆卸。如有损坏,照价赔偿;如有维修情况,请联系宿管员。
第五条 入住者要妥善保管钥匙,不得随意转借,防止财产被盜窃等事件发生。
第六条 保持公寓内外整洁、卫生,不得在公寓墙廊内外乱贴、乱画。
第七条 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,做好防火、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。
第八条 在教师公寓内禁止存放各种有毒、易燃、易爆物品,禁止焚烧废弃物,禁止酗酒、赌博,禁止大声喧哗以及其他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。
第九条 规范教师公寓用水、用电行为,不准私拉、乱接电线,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,节约用水,节约用电。
第十条 凡入住教职员工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,注意树立良好的自我形象。
第十一条 入住教职员工要按时就寝。为保证教职员工正常有序的生活,防止盗窃事件发生,入住者不得随便带领非直属人员进入。如果带领直系亲属人员进入公寓,需到宿管处报备。
第十二条 因调动、辞职等需要搬离教师公寓,应提前一周告知学校后勤处,在一周内搬离和腾空原入住公寓,并退还公寓钥匙等物品。
第十三条 为保证入住教职员工的居住质量,公寓内水电及生活设施齐备,公寓内安排宿管员进行管理,走道、楼梯等公共区域每天安排保洁人员打扫卫生。
第十四条 教师公寓纳入学校卫生、安全等检查范围,后勤处将不定期进行检查。凡连续三次检查不合格者,学校有权劝其搬出公寓。